一、前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监函[2010]22号)下达的《关于下达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天然
石材》部分的主编单位,总结了我国从1995年至2008年期间共进行的10次监督抽查工作经验,吸收了其他兄弟单位在相关领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经验和技术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调研和推敲研究工作,顺利地完成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原则
遵循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突出重点监督的思路。其中,检验项目突出安全、健康、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性能(或特征值)指标,采用最新的相关产品标准或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抽样方法符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同时要求科学、合理,符合监督抽查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区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性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及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准确和科学地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
三、编制过程
编制工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质检监函[2010]21号)的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和负责人组成情况如下:主编单位: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周俊兴) 参编单位: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黄星海);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朱一军);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石新勇)。
具体编制过程如下:
1.2010年3月26日,产品质量监督司下达编制计划(质检监函[2010]22号)。
2.2010年3月27日至4月20日,主编单位组织力量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的要求完成了抽查规范草案编制工作,并完成与参编单位的沟通协商和修改工作。
3.2010年4月21日至5月5日,主编单位通过在本单位网上公示,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同时有针对性地向与行业有关的省质监部门、相关质检机构、相关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组织以及生产企业等46家单位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2份,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意见进行了处理,并对抽查规范进行了修改工作,完成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的编写。
4.2010年5月6日至7日,主编单位整理相关材料,按要求将抽查规范送审材料(文字材料和电子版)报送组长单位。
5.2010年5月26日至27日,评审组在西安组织评审抽查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天然石材》顺利通过审查,建议修改后批准发布。
6.2010年5月28日至29日,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组长单位。
7.2010年5月30日至31日,评审组完成再评审确认工作。
8.2010年6月1日由组长单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批准发布。
四、条文说明
1.范围
本规范的产品范围包括了石材行业的主要产品内容,是目前行业中量最大且与百姓密切相关以及涉及工程安全的产品。还有一些生产量较少的产品,仅在工程中偶尔有少量加工,例~[IJC/T 847—1999《异型装饰石材》、JC/T 972—2005《天然
花岗石墓碑石》、JC/T 1049—2007《超薄天然石材型复合板》、GB/T23454—2009《卫生间用天然石材台面板》等,未在规范中涉及。在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时,如涉及以上少量的产品时,可参照本规范内容和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2.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和《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计划》要求编排。
产品种类主要是按照现有产品标准的分类划分的,材质和产品类型划分可对应不同的产品标准,表面加工和等级的划分对应具体标准中的不同参数。
3.定义
新修订的GB/T 13890—2008《天然石材术语》标准将目前石材用到的产品名称术语全部收集,此处无特殊术语。
4.企业规模划分
天然石材行业目前整体还处于“小、土、散、乱” 的局面,各地发展很不均衡,除了福建和广东有一些大企业外,其它地方一般规模都很小,有的还处于家庭作坊型。而且主要生产大理石的企业规模要比主要生产花岗石的企业规模大,生产板石的企业最小。行业内经营主要是跟随工程订单,决定了其生产量,因此销售量一般就是生产量。石材品种价格差异很大,不同的规格和订单,都会有不同的价格,有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年产值难以统计。因此产量是行业内最现实的统计方法,许多地方的统计和税收部门是通过用电量核定石材产量的。按照规范的统一要求,采用年销售额划分企业规模,因此石材行业的年销售额是通过年产量和平均价格估算的。
5.检验依据
除了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外,本行业多采用合同或订单要求。
6.抽样
天然石材抽样过程有许多不定因素,会遇到生产不同材质的产品,有不同的规格、等级和表面加工方法,不同量的批次,或者有不同的供货批,有时又同时会出现多种情况。一般情况下,随机选取一种有代表性的具体产品抽样,可反映出企业的实际加工和管理水平。
石材工程板产品过于沉重,不便于运输,且容易
损坏,因此宜在现场检验。外观质量和加工质量的检验可采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在现场实现,且不损坏产品,检验完成后又可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因此单独抽取。理化和放射性等性能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且样品规格较小,便于运输,需要现场抽取并制作完成后封存寄送检验机构实验室。
本规范涉及到的几类产品,抽样基数和抽取数量有所不同,在此不便全部列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当确定了具体的抽样产品时,其相应的产品标准中有详细的抽样基数和样板数对应表,可完全按照执行。
7.检验要求
当确定了抽取的具体产品时,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选择相应的表格和检验项目。
现场检验时,应尽量减少企业人员对检验数据的干扰,在正式抽查结果通知企业之前,不应将检验数据透露给企业相关人员。
石材企业实际签订合同时,技术要求中多涉及主要的规格尺寸要求,缺少产品标准中的理化I生能等安全项目,应按照规范要求将产品标准的相应项目检验和判定。
8.异议处理复检
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经验表明,
石材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有异议时多是提出一些客观原因,例如领导重视不够、接待人员不懂、抽取了不合格的废料、企业检验量具不准等等原因,要求检验机构复检。有的企业在复检时找不到备样,用准备好的其它样品要求复检,美名其日再给次机会。因此有必要在此明确不进行复检的情况,减少抽查工作中不必要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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